关于节能评估与节能审查 (五):节能验收

2025-05-28赵乐天


目录

节能验收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的关键环节,旨在确保项目落实节能审查要求,符合国家节能政策与标准。

一、定义与依据

1.1 定义

节能验收指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产前,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、用能设备、节能技术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全面核查。其核心目的是实现节能审查闭环管理,杜绝能源浪费,提升能源利用效率。

1.2 法律依据

1、国家层面

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》(国家发改委令2023年第2号) 第十七条 规定,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,不得投入生产、使用

2、地方层面

如山东省《节能验收管理办法(试行)》(鲁发改环资〔2024〕657号)、山西省修订的《节约能源条例》等,进一步细化了验收程序和责任。

如四川省《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》(川发改环资规〔2023〕380号)《关于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》(川发改环资函〔2023〕512号)等,强化节能审查闭环管理,强调“未验收不得投产”,且验收结论直接影响项目竣工验收备案,明确节能验收为项目投产前置条件,规定验收主体、程序等。

二、适用范围及责任主体

2.1 适用范围

(1)需编制节能报告并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; (2)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但需提交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的项目(后者需在投产后一年内验收承诺情况)(鲁发改环资〔2024〕657号)。

2.2 责任主体

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》(国家发改委令2023年第2号) 第十七条 规定,节能验收主体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确定。

根据四川省《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》(川发改环资规〔2023〕380号)《关于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》(川发改环资函〔2023〕512号)规定,由节能验收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,并对验收内容、结论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,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。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,不得投入生产、使用。节能验收报告应报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存档备查。

建设单位:自主组织验收,编制《节能验收报告》,对报告真实性负责。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,但结论责任不转移。

监管部门:省市县三级节能审查机关(发改委/经信部门)负责存档及抽查;住建部门监督建筑节能分项验收。

三、验收流程与核心要求

3.1 验收条件

(1)项目完成建设内容,技术资料齐备; (2)节能整改问题全部解决; (3)试生产项目需在正式投产前完成验收。

3.2 验收步骤

准备资料→组建验收组→制定方案→资料查验与现场核验→形成验收意见→编制报告→归档报备。

3.2 核心要求

1、验收重点

(1)资料查验:对比实际建设与节能报告的一致性,包括设备参数、能源计量器具配置等; (2)现场核验:检查设备能效标识、安装情况,核实节能措施是否落实; (3)碳排放评价:对涉及碳排放的项目,需验收减碳措施落实情况。

2、验收结论

(1)合格:符合节能审查意见及强制性标准; (2)不合格:若存在未落实强制措施、使用淘汰设备、能源计量不达标等情形,需整改后重新验收。

3、关键节点

(1)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,应对项目承诺内容以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; (2)分期建设、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,应分期进行节能审查验收

四、报告内容

开展节能验收工作,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节能验收报告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。

4.1 地方要求

根据《关于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》(川发改环资函〔2023〕512号)规定,节能审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:

(1)建设方案。包括项目建设规模、总平面布置、主要用能工艺(工序)以及辅助和附属生产工序。 (2)用能设备。包括主要用能设备的数量、型式、效率或能级等。 (3)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。包括节能审查阶段提出的节能技术措施、节能管理措施。 (4)能源计量器具配备。是否满足《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》(GB 17167)等相关计量标准要求。 (5)能效水平。节能审查意见确定的项目主要能效指标或主要工序(装置)能效指标。 (6)能源消费量。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电、天然气、煤等主要能源品种消耗量。有煤炭消费减量替代、能源消费减量替代要求的项目,验收应包括相应内容。 (7)节能审查要求的其他内容(8)节能验收意见

4.2 指南要求

根据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系列工作指南》(2023年本)(征求意见稿)规定,验收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,是否满足节能相关标准规范等的要求,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。

1、建设方案 以节能审查意见、节能报告中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、建设内容、建设规模、总平面布置等要求为依据,对照项目施工和竣工资料,或者现场核验建设情况,判断项目批建一致情况,判断项目发生变动或增减的内容是否属于重大变动。

2、用能系统(工序/环节) 以节能审查意见、节能报告中确定的主要用能系统(工序/环节)以及辅助和附属生产系统等要求为依据,对照项目施工和竣工资料、供货合同,或者现场核验建设情况,判断落实情况。

3、用能设备 以节能审查意见、节能报告中确定的主要用能设备容量、效率或能效等级为依据,对照设备供货合同、设备技术协议、设备性能检测报告、设备能效标识、项目设备一览表等资料,或者现场核验建设情况,判断落实情况。

4、能源计量器具 以节能审查意见、《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》(GB17167)以及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等相关计量标准为依据,对照设计资料、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文件,或者现场核验情况,验收项目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是否满足相关标准要求。

5、节能措施 以节能审查意见、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技术措施为依据,对照项目施工和竣工资料,现场核验建设情况,判断落实情况;以节能审查意见、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管理措施为依据,对照项目的能源管理机构设置、制度建设、人员配备等能源管理文件,判断是否落实节能审查要求。

6、能效水平及能源消费情况 以节能审查意见、节能报告中确定项目主要能效指标,对照项目的性能试验数据或运行数据等(项目未达产或在设计工况稳定运行的,可根据项目实际设计建设情况,测算项目能效水平),判断主要能效指标是否落实节能审查要求。

依据项目实际设计建设情况,测算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,判断项目能源消费量情况是否满足节能审查要求。

7、其他相关内容 节能审查要求的其他内容。

五、监管与法律责任

5.1 事中事后监管

(1)“双随机,一公开”抽查:重点核查能耗数据、验收真实性; (2)年度节能监察:将验收项目纳入监察范围,对能效不达标项目责令整改。

5.2 处罚措施

(1)未验收或不合格擅自生产的项目(2)弄虚作假的项目(3)超批复能耗10%以上的项目

建设单位:限期整改,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。 服务机构: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。

注:提供虚假材料通过验收的,追究法律责任并纳入信用记录

六、参考资料

(1)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系列工作指南》; (2)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技术规范》; (3)《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(含验收)服务指南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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